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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9-04-07人气:175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控制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47-2007发布实施以来,对该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污染排放起到了较好的控制作用。为了适应北京市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新要求,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DB11/447进行修订。本次修订更加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在进一步严格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原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进行调整和修订。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油与石油化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对新、改、扩建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炼油与石油化工企业内排放的恶臭污染物执行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内锅炉(含电站锅炉)、危险废物焚烧炉执行相应的北京市或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2.1-2007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GB/T8017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4678-1993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5439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1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3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3.1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3.2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3.3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533-2009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47固定污染源废气氯气的测定碘量法(暂行)HJ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549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75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
HJ688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DB11/5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1195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炼油petroleumrefining 
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蜡油、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
3.2 
石油化工生产petrochemicalsmanufacturing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3.3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4 
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5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airpollutantsemissionconcentration
标准状态下(温度273K,压力101.3kPa),排气筒中每m3干排气中所含大气污染物的质量。

3.6 
酸性气acidgas
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气体脱硫溶剂再生、含硫含氨酸性水汽提等工艺单元产生的含硫化氢(H2S)成分的气体。
3.7 
生产工艺单元processunit 
通过管线连接在一起,对原料进行加工生产石油产品或石化产品的设备的集合。通常包括:原料准备单元、化学反应单元、产品分离/精制单元、物料回收单元、三废处理单元,以及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的储罐等。
3.8 
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organic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重量比)。
3.9 
挥发性有机物探测器VOCsdetector 
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快速显示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的便携式检测仪器。
3.10 
泄漏检测值leakagedetectionvalue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单位μmol/mol。
3.11 
实际蒸气压truevapourpressure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GB/T8017测定的雷德蒸气压换算得到。
3.12 
开口阀门及管线open-endedlines
与有机气体或挥发性有机液体等物料相连通的阀门及管线组合。阀门一侧接触物料,另一侧接触大气,但不包括释压装置。
3.13 
蒸气平衡系统vaporbalancingsystem
汽车(火车)、槽罐与发料储罐之间设置的气相连通系统。
3.14 
现有污染源existingpollution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5 
新建污染源newpollutionsource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建设项目。
4 标准控制对象与时段划分
4.1 标准控制对象
标准主要控制对象包括:
——通过排气筒(烟囱)的有组织排放控制,执行标准第5章“工艺排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对无组织逸散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标准第6章“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
制”、第7章“挥发性有机液体储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第8章“废水收集、处理、储
存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厂界污染控制,执行标准第9章“厂界环境空气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其它如开停工、检修、火炬放空、工艺采样过程的非正常排放控制以及排气筒高度要求等,执
行标准第10章的规定。
4.2 
时段划分

4.2.1 
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Ⅰ时段的排放限值,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4.2.2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4.2.3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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